《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卫生部令*27号)*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申报卫生用品的需提供生产环境*报告;生产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除外)需提供净化车间洁净度的*报告;生产用水*报告(抗抑菌制剂、*眼镜护理用品、灭菌剂和皮肤粘膜消毒剂提供)。 本中心的卫生用品生产环境*、消毒产品生产用水*和饮用水卫生*产品*以及洁净厂房洁净度的*项目已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委(CNAS)认证和计量认证(CMA),*报告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可作为第三方公正评价的依据,同时可用于QS认证的洁净环境*报告和GMP认证的生产环境洁净*报告以及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报告。本中心出具的*数据在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内相互认可,可作为贸易*、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的公正数据,具有法律效力。